學會簡介

中華民國顎咬合學會章程

 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顎咬合學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
英文名稱(TheAssociationofGnathologyinR.O.C

第二條:本會以顎咬學研究,提高牙科水準,促進國際間學術文化交流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二章任務
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關於顎咬合學會之研究發展。

二、促進國際間顎咬合學之學術交流。

三、關於顎咬合學教育之研究發展。

四、協助顎咬合學制度建立事項。

五、協助顎咬合學醫療服務水準。

六、協助牙醫師繼續研究。

七、關於顎咬合學雜誌及出版事項。

八、關於顎咬合學學術發表及研討事項。

第三章會員

第五條:凡領有中華民國牙醫師證照,提出申請,由會員兩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六條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牙科學生,經學校出具同意書,由會員兩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學生會員。

第七條:凡有違本會章程或法令者,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,或除名,唯除名處分,需提經會員大會追認並報請主管機構核備。

第八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及其他一切法律應享之權利。

第九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本會決議,按時繳納會費,接受本會指派之職務,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
第十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設理會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五人;  

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組織監事會,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理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。

第四章會議

第二十一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。必須時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經理監事會決

議,經報主管機關核准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二十二條:本會理事會每個月舉行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,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,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四條:本會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表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理、監事均應分別準時出席,無故連續缺席二次或請假四次者,視同辭職,分別經理、監事會決議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五章經費

第二十六條:

一、入會費

二、常年會費

三、補助費

四、自由捐款

五、基金孳息

六、其他收入

第二十七條:前條第一、二款由理事會決議並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徵收之。

第二十八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九條:本會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各款概不退還。

第三十條: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

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        

中華民國顎咬合學會入會辦法

凡領有中華民國牙醫師證照,提出申請,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。

填寫入會申請表格,並寄回會(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792樓)

會費之繳交

 

繳交入會費新台幣五千元,與當年度會費新台幣三千元(共計新台幣八千元正)

繳費方式

一、郵政劃撥帳號:50175955  戶名:中華民國顎咬合學會林明杰

*如有任何疑問,請隨時來電02-2957-8582洽詢趙麗芬小姐,謝謝!

*下半年入會者,除繳交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外,常年會費只需繳交新台幣1500即可。